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2日
校教〔2015〕32号
一、我校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参加监考的义务。
二、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考试前必须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本考场考生人数相符。
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须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责成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课本等物件集中堆放在讲台上,以消除作弊的可能;根据考场情况,监考人员有权更换考生座位。
四、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违纪或作弊情况后,应及时指出和予以制止,并收集有关违规材料。监考人员应将违规事实详细填写在考场情况报告表上,并要求考生签名确认。若违规考生拒绝签字时,监考人员要写明考生拒签情况,两位监考人员应同时在报告表上签名,作为对考生违规事实和处理违规行为的证明。
五、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聊天等);不能回答考生除试卷文字外的有关考试内容的问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收齐试卷点清无误后,才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七、考试结束后,须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表(一式二份)。若有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应于考试结束后当日内将一份报告表及相关违纪作弊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注册中心,另一份随试卷装订;若无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两份报告表均随试卷装订。
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若有失职行为将依照《太阳成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