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福大教〔201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学成果奖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签发)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阳成教学成果奖授予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太阳成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学校将从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及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以上的获奖教材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太阳成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评选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质量优先、综合权衡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六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 (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成果特别突出,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授予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第七条凡行政关系隶属我校的各学院、各部门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我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太阳成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校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 3个。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取得的成果,或经过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立项且教改水平显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评选要切实保证质量,严格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增强透明度,评奖不搞平衡,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的撤消奖励,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1.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并将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认真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对照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明确推荐意见,如期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教务处组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上报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表决。获奖成果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文件公布后生效。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学校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按“太阳成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奖励。获奖材料可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及选派进修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以上”“不少于”等字样,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太阳成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福大教〔2004〕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