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2021-06-22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学校确立“自由申请、宏观控制、规定时间、公开考核、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学校组织各学院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考核,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学生。

第四条各专业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教学资源条件上报转专业实施细则(包含转入条件、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等),并经教务处初审和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大一学生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10%;大二学生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入学时实际招生数的3%。留学生、港澳台侨生,以及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其转专业人数指标可单列。

第五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三学期末自主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包括进入转专业公示名单者)。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七条各专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转专业转入条件,对具有学术特长或较强创新特质学生以及留学生和港澳台侨生,其转专业的转入条件可单独制定,但应与普通学生的转入条件一并同时公布。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二种情形的学生,其转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除外),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专业;录取为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在艺术类专业内转专业。

第九条录取时对转专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定向生、高水平运动队;

(三)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学生;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以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教务处发布通知启动转专业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包含转入条件、具体考核内容和办法、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等),上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各学院的教学资源情况,对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上统一公布。

第十五条接收学院公布咨询时间,安排专人或通过学院网站接受学生咨询。 

第十六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和自己的意愿进行网上报名申请,通过教务处初审报名资格后再打印《太阳成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可证明本人兴趣爱好的证书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所在学院教学办汇总后分送各有关学院教学办。

第十七条接收学院遵照公布的转入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属于本规定第六条中第二种情形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上报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结果通知教务处和各相关学院。

第十九条教务处对拟同意转专业学生进行汇总初审,报学校本科生学籍事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上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发文正式公布。

第二十条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分认定。转专业学分认定后,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要求的、但在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应指导学生切实做好自身学业规划,慎重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一旦被录取且在规定的公示期结束后,不得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成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福大教〔2017〕14号)》自动失效,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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