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校教〔2013〕67号
一、每场考试监考人员应清楚准确填写《太阳成考场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件一)一式两份。若有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应于考试结束一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报告表及相关违纪作弊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注册中心,另一份随试卷装订;若无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两份报告表均随试卷装订。
二、教务处注册中心收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本科教学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标注,根据《太阳成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取消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该课程的补考资格。并应于当天内将该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依据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三、处分决定下发后,由教务处注册中心负责将相关处分异动录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
附件1:
太阳成考场情况(评卷情况)报告表
学院 | | 专业班级 | | 课程 | | 考场(地点) | |
应考 人数 | | 缺考姓名 | |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 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是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是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再答卷上做出标记;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需用另纸详细说明) | 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是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5、□冒名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或是考号等信息; 8、□传、接物品或是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9、□其他作弊行为。(需用另纸详细说明) |
违规学生名单 | | |
违规考生确认签名 | | 日期 | |
监考人(评卷教师)姓名 | | 日期 | |
巡视人员姓名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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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监考人员对报告单中各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准确无误。
2.考生违规事实栏,由监考人员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有关违规内容前的“□”内打“√”,并要求考生当场签名确认。
3.本单一式两份。若有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应于考试当日将一份报告表及相关违纪作弊材料报送至教务处注册中心,另一份随试卷装订;若无考试违纪或作弊情况,两份报告表均随试卷装订。